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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人社发〔2021〕24号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鲁人社发 〔2021〕 16号文件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烟人社发〔2021〕24号
  • 发文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1-10-08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生效日期: 2021-10-08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 〔2021〕 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活护理费以烟台市 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烟台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再执行全省统一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统一由市及各区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核定后的待遇,按规定的资金列支渠道支付。

三、此次待遇调整工作应于10月底前结束。10月27日前,各区市要搞好总结,连同《2021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8日

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烟人社发〔2021〕24号).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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