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高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泰州市失业保险市区统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失业保险 市区统筹 实施细则 通知
泰州市失业保险市区统筹实施细则
为保证失业保险市区统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办法》(泰政办发[2011]22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
(一)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市本级(含医药高新区,下同)、海陵区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的新增和变更登记由市人社局征缴中心登记并报送市地税局,高港区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的新增和变更登记由高港人社局征缴中心登记并报送市地税局,同时报送市人社局征缴中心备案。
(二)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的登记。市本级所有参保单位的人员登记由市人社局负责;海陵区、高港区参保企业单位的人员登记由市人社局负责;海陵区、高港区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登记由各区人社局负责。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市人社局征缴中心负责编制下达市区所有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征缴基数。市地税部门负责按规定征收失业保险费,并于每月末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从财政社保收入分户划拔到市财政社保专户。
二、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市区统筹后,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统一由市人社局负责。为方便高港区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委托高港区人社局负责受理高港区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和失业人员档案。
三、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一)收入管理。市地税局统一征收前,各区征收的2012年失业保险费在2012年7月15日前统一划拨至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工行泰州凤凰支行;开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115028629000009869)。市区统筹前各区形成的失业保险欠费,各区要加大清欠力度,统一缴至市人社局基金结算中心(开户行:建行青年南路分理处;开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32001761736051157996),月底划至市财政社保专户。
(二)专户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区统筹前各区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暂存在各区财政社保专户。各区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12]40号)要求,制定和实施转存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的操作方案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三)支出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由市人社局基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各区不设支出户。
1、失业保险金发放。市区统筹后,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市区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失业金发放汇总表交市人社局基金结算中心,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2、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费用。各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费用,应控制在规定支出标准及范围内,并且不得超过前两年扩大支出平均数的1.5倍。各区年初编制预算,经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列入失业保险年度预算。
符合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项目,其项目的实施由各区负责,但必须按照市本级政策执行。每季末10日内各区将初审后的上季度申请材料报市人社局,经市人社局审核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
3、代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市区统筹后,维持失业人员原有医疗保险关系不变,仍继续在原参保地参保。市人社局按月将市区代缴医疗保险金汇总表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给市人社局基金结算中心,再由基金结算中心划拨至相关医保专户。
(四)监督管理。各区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办法》,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市人社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和各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接收社会监督。
四、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程序
(一)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于7日内将就业转失业人员的个人档案送至所属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培训通知书”,由用人单位将“培训通知书”和“职工失业证明书”一并发给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就业转失业人员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凭“职工失业证明书”以及“培训通知书”参加就业指导培训。
(三)培训结束后,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收回“培训通知书”发给“职工就业(失业)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其在60日内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
(四)就业转失业人员凭“职工失业证明书”、“职工就业(失业)登记通知书”等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求职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根据计算机查询失业人员的资料后,给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发给“失业保险金开户通知书”,通知其在60日内到邮政储蓄所办理失业保险金存折开户手续,从开户次月起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逐月将失业保险金汇入个人开户的存折。
(六)失业职工在60日内到邮政储蓄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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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