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
为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和《烟台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烟人社发〔2016〕11号)的规定,制定我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评估标准(试行),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条件
(一)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开展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其中,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具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应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材料及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来源合法,有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质量检测报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等事项。
(四)有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所需的医疗康复功能训练人员以及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且以上人员均在该服务机构参加社会保险。
二、管理服务
(一)有健全的财务、设备、质量等管理制度。财务管理须符合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各种设备、器材要建立规范的账目,主要设备要建立档案;明确常规操作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二)能够提供《关于重新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6号)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包括辅助器具需求和使用评估、训练、配置、维修等服务,并建立各项业务档案和辅助器具配置售后服务档案。
(三)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结算费用的网络运行条件。
三、评估标准
对提出申请的且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辅助器具配置单位,按照以下标准逐项进行评估:
(一)场地设置
业务用房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独立设置评估室、取型室、修型室、成型室、装配室、机器室、组装车间、仓库,兼设有康复训练室,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劳动保护及环保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适配环境和相应的后勤服务。
建筑设计体现无障碍设计,符合下列要求:门道有斜坡、能过轮椅等;有安全防护设计,地面防滑,过道、厕所有扶手等;通风良好,有温度、湿度调节装置。
(二)人员配置
至少配有2名国家认可的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职(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辅助器具配置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三)设备设施
1.制作设备:专业工作台、配备承重取型架、恒温水槽、矫形器阴型或阳型对线工具、平板加热器、抽真空机、烘箱、激光对线仪、打磨机、带锯机、平面磨床,砂轮机、抽风吸尘系统等。
2.训练、治疗设备:系列训练用垫和床、姿式矫正镜、常用规格的拐杖、助行器,平行杠,训练用功率自行车(或跑步机),训练用扶梯、上肢假肢肌电测试、训练仪及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四、申请材料
申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台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申请表》两份(附件1);
(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证书》原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辅助器具配置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五)经营辅助器具名目(包括型号、功能及价格);
(六)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工作方案;
(七)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原件。
五、申请受理
申请成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2019年申请时间截止2月底)。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在申请有效期内,向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于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基本条件和管理服务要求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考察评估。
六、考察评估
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察评估专家组,按照《烟台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对受理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察评估和打分。评估打分满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每项实际扣分不超过本项分值,评估打分满95分以上的,达到准入标准。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根据评估打分情况,对受理申请单位出具《评估意见》,作出是否确认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的结论,并将评估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被确认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的,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烟台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申请表
2.烟台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评估标准(试行)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19年1月16日
附件1
烟台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
机构评估申请表
辅助器具配置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详细地址 | 营业面积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资格认定许可证编号 | 营业执照编号 | |||||
辅助器具专业配置人数 | 专职技师人数 | 训练师人数 | 管理人员人数 | |||
申请单位意见 |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审查情况 | 签字: 年 月 日 | |||||
评估小组意见 |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附件2
烟台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
服务机构评估标准(试行)
项目 | 评估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现场勘验情况 | 评估人 | 评分 |
基本条件40分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开展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 10 | 基本条件中各项目均须符合标准,得基本分。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的,本项不得分,且不予受理评估。 | |||
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具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应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10 | |||||
配置辅助器具的材料及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来源合法,有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质量检测报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等事项。 | 10 | |||||
有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所需的医疗康复功能训练人员以及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且以上人员均在该服务机构参加社会保险。 | 10 | |||||
管理服务20分 | 有健全的财务、设备、质量等管理制度。 | 5 | 未建立管理制度的,不得分;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每一项扣1分。 | |||
能够提供包括辅助器具需求和使用评估、训练、配置、维修等服务,并建立各项业务档案和辅助器具配置售后服务档案。 | 10 | 不能提供售后服务的,不得分;未建立业务和售后服务档案的,不得分;档案不完整的,每一例扣1分。 | ||||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结算费用的网络运行条件。 | 5 | 未建立信息系统,无法实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结算费用的不得分。 | ||||
专业配备40分 | 业务用房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独立设置评估室、取型室、修型室、成型室、装配室、机器室、组装车间、仓库,兼设有康复训练室 | 10 | 业务用房面积不达标的,不得分;场地设置每缺少一项,扣2分 | |||
至少配有2名及以上国家认可的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职(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辅助器具配置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 10 | 未配有假肢和矫形器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辅助器具配置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的,不得分;假肢师、矫形器师不足2名的,每少一人扣5分 | ||||
配备制作设备:专业工作台、配备承重取型架、恒温水槽、矫形器阴型或阳型对线工具、平板加热器、抽真空机、烘箱、激光对线仪、打磨机、带锯机、平面磨床,砂轮机、抽风吸尘系统等。 | 10 | 未配备制作设备的,不得分;制作设备每缺少一项,扣2分 | ||||
配备训练、治疗设备:系列训练用垫和床、姿式矫正镜、常用规格的拐杖、助行器,平行杠,训练用功率自行车(或跑步机),训练用扶梯、上肢假肢肌电测试、训练仪及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 10 | 未配备训练、治疗设备的,不得分;训练、治疗设备每缺少一项,扣2分 | ||||
评估得分 |
烟台-工伤保险
烟台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