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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发〔2009〕11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泰州市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9〕11号
  • 发文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09-01-2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生效日期: 2009-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见》(苏劳社医〔2009〕1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和生育负担,更加有效地保障参保人员病有所医、生有所保,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市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相关待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起付标准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具体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5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转外就诊1100元。

  二、提高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支付标准

  1.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后发生的围产期检查费定额标准调整为250元(不含自费部分),女职工临产前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检查费定额标准调整为150元。

  2.女职工在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特殊情况除外)正常分娩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定额支付标准调整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自然分娩2000元、剖宫产3000元(婴儿费用除外),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在定额内按实结付。

  3.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100%。

  4.参保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正常分娩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至3000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90%,3000元以上至50000元支付50%,50000元以上不予支付。

  5.2009年1月1日以后生养的参保女职工,如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待缴费满12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营养费补偿待遇,生育津贴不予支付给用人单位。

  6.从2009年1月1日起参保的新婚女职工可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孕前优生检测,检测费用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具体检测项目和标准另行确定。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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