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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人社字〔2018〕124号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病退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周期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烟人社字〔2018〕124号
  • 发文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7-31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生效日期: 2018-07-3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机关作风大改进活动,提高为民办事效率,强化为民服务意识,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病退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周期予以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1.将原查体周期一年两次调整为每季度一次。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前15日将辖区内申请病退人员医学查体材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统一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对于职工病情危重,在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可持医院病危通知书随时申请病退查体,各县市区人社局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排医学查体,查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下达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涉及患病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将好事办好,使惠民措施真正惠及群众,方便群众办事。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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