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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人社发〔2012〕259号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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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泰人社发〔2012〕259号
  • 发文单位: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2-06-27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生效日期: 2012-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计划及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91号)和《泰州市关于印发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规[2011]18号)文件有关精神,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正常分娩的(含分娩后婴儿夭折的)或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生育津贴按98天计算发放,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符合晚育政策的,在此基础上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津贴。

  二、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标准限额结报。放置宫内节育器20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60元,宫腔镜取环100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或取出术200元,输卵(精)管绝育术和复通术费用,按实结算。

  三、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计划内怀孕后发生的围产期检查费定额标准为自费费用以外不超过60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正常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结报;因其它原因需在外地医院进行分娩的应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在基金中结报。

  生育津贴待遇调整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调整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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