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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医保发〔2022〕49号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3

  • 发文字号: 泰医保发〔2022〕49号
  • 发文单位: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06-27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生效日期: 2022-02-1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22〕8号)文件精神,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请示的复函》(苏医保函〔2022〕151号)的要求,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累加享受。

二、截至2022年2月10日,参保女职工按原规定未休完产假的,按调整后规定的计发天数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0日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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