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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人社发〔2020〕29号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停止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烟人社发〔2020〕29号
  • 发文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0-12-1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规定,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已低于12个月,按照《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市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费率恢复至下调前水平。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0日


关于停止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发〔2020〕29号).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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