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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人社字〔2020〕62号 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烟人社字〔2020〕62号
  • 发文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5-19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生效日期: 2020-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字〔2020〕31号)的要求,现就我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通知如下:

   1、截至2020年4月底,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8.6亿元,2020年1-4月工伤保险基金支出1.792亿元,经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系统测算,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19.2个月。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的要求,我市自2020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2、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展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下调费率期间,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后,停止下调。

2020年5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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