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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赣州市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公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4-10-1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10-19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因城施策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决定: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执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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