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方便职工就医购药,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参保缴费的人员。
第三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及门诊购药,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纳入社会保障卡统一管理,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确定的标准,按月为参保人员计发个人账户金。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每季度发放一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个人账户查询系统,方便参保人员查询个人账户金有关信息。
第六条 个人账户金可委托金融机构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承办代发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按要求安装个人账户刷卡设备。
第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可办理个人账户金结清手续:
(一)调离烟台市行政区域;
(二)死亡;
(三)出国定居;
(四)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退休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金暂停发放,补缴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自次月起停发个人账户金。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少手续,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归并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每年1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自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扣除大额救助金;无个人账户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烟台-基本医疗保险
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