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保局、各市(区)财政局、市医保局海陵、高港、姜堰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提高 2019 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27 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提高50元/人,其中一半用于大病保险。调整后财政补助标准为660元/人(特困居民为840元/人)。
二、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在不低于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可参照市区标准执行。
请各地医疗保障、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确保9月底前资金安排到位。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19年9月9日
泰州-基本医疗保险
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