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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医保发〔2019〕49号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泰医保发〔2019〕49号
  • 发文单位: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9-08-0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生效日期: 2019-08-06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财政局,市医保局海陵、高港、姜堰分局:

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 2019 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27 号)和《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泰医保发〔2019〕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2020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2020年度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特困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成年人)为150元/人,学生儿童为200元/人。

二、2020年度市区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人。

三、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一并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由财政补助个人缴费部分的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要考虑未来市级统筹的需要,在不低于省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个人缴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标准。

请各地医疗保障、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要求,确保资金筹集落实到位。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2019年8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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