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泰医保发〔2020〕79号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泰医保发〔2020〕79号
  • 发文单位: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0-09-1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生效日期: 2020-09-1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财政局,市医保局各分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和《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泰医保发〔2019〕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明确如下:

一、2021年度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学生儿童为200元/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成年人个人缴纳170元/人,剩余部分由财政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儿童、困难群体等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全额资助参保缴费。

二、2021年度市区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人。

三、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一并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用。

四、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应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在不低于相关考核目标(靖江市340元/人,泰兴市380元/人,兴化市360元/人)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合理提高筹资标准,确保两年内过渡与市区标准相同。

请各地医疗保障、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要求,确保资金筹集落实到位。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6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泰州-基本医疗保险

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