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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水、电、气、暖、门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0-1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生效日期: 2024-10-1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民生作用,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精神,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放宽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费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被纳入巴州行政区域内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2、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配偶或父母、子女拥有所改造自住住房产权1年以上;

4、与施工单位签订改造协议或合同两年内可提出申请;

5、每套住房符合提取条件后,夫妻双方、子女、父母在限额内只能各自申请提取一次。该住房再交易后,购房者不能以此为理由再次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对拥有我州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节能改造项目房屋所有权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父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自住住房的改造,包括水、电、气、暖改造及门窗更换的费用,参与提取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合计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该房屋改造费用。其中,水电气暖改造提取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门窗更换提取金额不超过2万元(含)。

三、提取所需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银行卡(一类银行卡)    

4、所改造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5、改造施工协议或合同及用于改造水、电、气、暖及门窗更换相关费用票据

6、现场勘查照片

7、申请人有意愿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时,由其父母、子女提出申请,除提供所改造房屋提取的必需要件外,还需提供与购房人的有效关系证明(如户口簿、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出证明、派出所证明、独生子女证等)。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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