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结核病纳入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范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4-01-1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生效日期: 2014-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人数,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诊疗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将结核病纳入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统筹范围,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结核病门诊慢性病的申请由专科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为参保人员办理。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认定表》、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确诊结核病的检查或化验报告单、两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医疗保险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定点医院应定期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患者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专家对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进行审查后,下达认定结论。

二、结核病门诊慢性病的认定、管理、起付线标准、报销比例按照《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烟人社发〔2013〕42 号)的规定执行。

三、结核病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为3000元,城镇居民为1500元。

四、纳入慢性病门诊统筹的结核病患者,应选择具有结核病防治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就医、购药的定点单位。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结核病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3日

结核病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

1、符合结核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有明确的二级及以上或专科医院诊断记录。

2、纳入门诊统筹的结核病患者,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超过有效期后未治愈或复发的,需持有效的诊断依据,重新申请认定。

3、认定要点:

肺结核:

(1)临床表现:咳嗽、咳痰、咯血、胸痛、发热、盗汗、消瘦。

(2)辅助检查:

①胸片或胸部CT检查:明确的肺内病灶。

②痰液抗酸杆菌涂片或培养阳性。

③结核菌素试验(PPD-T)强阳性;血清结核抗体阳性。

④BALF检出抗酸杆菌。

⑤支气管或肺组织病理证实结核病变。

菌阴肺结核:

①典型的临床表现和胸部X线征象。

②抗结核治疗有效。

③排除其他肺部疾患。

肺外结核:

①相关组织器官系统等临床表现。

②组织病理学改变。

③抗结核治疗有效。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烟台-基本医疗保险

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