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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提高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0岁以上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9-02-1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19-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济源市、汝州市、邓州市、永城市、鹿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商业保险机构: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5号)要求,现将提高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0岁以上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院时年满8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高龄老人)。

二、保障内容

参保高龄老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参保高龄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9年重点民生实事。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推进,确保这项重点民生实事贯彻落实到位。

(二)精心组织。各级医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确定当地参保高龄老人的具体报销比例,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相应调整工作,从4月1日起实现按新政策直接结算。建立工作推进情况月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填报《提高参保高龄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政策落实情况表》(见附件1)和《参保高龄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情况月报表》(见附件2),每月5日前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三)及时补报。在实现按新政策直接结算前已经按照原标准进行结算报销的参保高龄老人,各级医保部门要安排做好补报工作,其中涉及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保障制度账务的,要做好相应账务调整工作,同时要避免超医疗费用报销的情况发生。

各地在实施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报告。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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