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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公积金委字〔2024〕2号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泰公积金委字〔2024〕2号
  • 发文单位: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10-1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 生效日期: 2024-10-17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各受托银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一、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套内面积不得超过 144平方的限制。

二、购买高品质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 20%。

三、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7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细则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


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细则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套内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的限制

1.借款人购买泰安市(含所辖县、市、区)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且用地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不再限制购房套内面积。

2.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得用于购买商用、商住两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投资等其他用途。

(二)购买高品质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高品质住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二、其他

1.本次政策调整涉及的贷款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仍依照《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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