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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9-05-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生效日期: 2019-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医疗保障局,海陵、高港、姜堰工作组,各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减轻患大病、重病人员的医疗负担,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27号)等要求,现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调整如下:

一、政策范围内的合规费用起付线(1.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超过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

二、困难群体政策范围内的合规费用起付线(5000元)至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超过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0%。

本通知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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