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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办〔2016〕36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安政办〔2016〕36号
  • 发文单位: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6-06-1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 生效日期: 2016-06-12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5月19日

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2016年5月9日)

   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促进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2007年我省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来,全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会议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工作,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快速发展,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不断推进,特别是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逐步显现。各县(市、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政府承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体责任缺失,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不足,基金征缴扩面工作弱化,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出现困难,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隐患。为增强基金支付能力,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从保民生、促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完善办法,加大力度,不断提升保障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加强预算管理,落实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方法,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当期收不抵支的,通过省级统筹基金和当地累计结余基金弥补后仍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补足,补足的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到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准后直接从各县(市、区)财政扣减。

   自2016年起,市不再按各县(市、区)预算内收支缺口的80%进行补助,改为按定额补助、调标补助和专项补助的办法执行。定额补助以2015年市对县(市、区)统筹补助为基数,综合考虑各县(市、区)预算执行情况,确定对各县(市、区)定额补助基数。调标补助对以后年度因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等形成的新增支出,根据上年度抚养比水平分档次补助。专项补助根据县(市、区)增收节支情况以及同级财政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际补助金额给予奖补。

   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省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三、依法行政,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征缴方式,提高征缴效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继续将民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各类企业进城务工人员作为扩面的重点。把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作为清查重点。鼓励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各县(市、区)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缴费政策,认真核定企业申报的缴费数额,与企业纳税工资进行比对。认真清理养老保险地方性政策文件,纠正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及正常的监察稽核工作。非法定事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瞒报缴费基数的,拒缴、少缴及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处理,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四、多措并举,确保各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研究制定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缴费办法。要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积极研究通过政府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助保贷款等方式帮助缴费困难的参保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要完善信息系统平台,推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升服务水平;要整合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推进管理规范化;完善经办服务方式,大力推广网上经办、掌上社保、网银征收等业务模式,方便企业及参保人员参保缴费。要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完善防止冒领养老金的工作机制,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杜绝基金流失。要加强稽核,明确各县(市、区)每年完成不少于参保人数20%的实地稽核工作。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要建立养老保险诚信体系,推动社保信息公开,惩戒失信行为,促使企业履行缴费义务。

   (二)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在组织政府采购时,要把竞标单位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作为参加竞标的一个必备条件。要落实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缴工作的专项经费,保障扩面征缴工作的开展。

   (三)工商、税务、公安、民政和教育等部门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建立数据互换、信息共享机制,开发数据交换平台软件,满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需要。

   (四)工商和税务部门要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对已税前提取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督促单位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五)各金融机构要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欠费企业的查询划拨工作,依法提供欠费企业存款账户信息,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顺利划拨。对不配合查询划拨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调整基金专户的设立。

   (六)公安部门要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七)民政部门要按季度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统计资料;要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死亡火化人员名单,满足业务办理需要。

   (八)宣传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宣传养老保险政策,主动回应社保热点话题,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九)市政府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局、文明办、工商联等有关单位要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拒不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及其经营者,不得评先、评模。

   五、加强领导,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健康发展

   市政府建立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总召集人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公安、民政、工会、宣传、金融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的主体责任,承担省级统筹补助后当地基金收不抵支的补贴责任。市政府将各县(市、区)预算执行情况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以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励机制。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确保发放的县(市、区),给予工作经费和省级统筹补助资金等方面的奖励。对工作不力、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县(市、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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