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国家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60种,其中西药1486种,中成药1374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2021年国家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执行。各市(区)、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2021年国家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要认真做好省增补药品消化工作,2022年1月1日起,将省增补第二批消化药品调出医保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022年6月底前将剩余20%省增补药全部调出。
二、完善药品支付管理
(一)《2020版国家目录》限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药费用统筹的人员参照此目录执行。
(二)《2021版国家目录》中直接调入的药品全部为乙类,个人自付比例全市统一,城乡居民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比职工提高10个百分点(见附件1)。
(三)国家谈判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国家谈判药转乙类药品的原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仍维持原支付政策,非双通道药品原有个人自付比例不变。
(四)《2021版国家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在药品通用名一致的条件下,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加大力度推进谈判药品落地使用
各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国谈药“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40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8号)精神,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用药需求,自《2021年国家目录》公布后的1月内,统筹召开药事会,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要适应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常态化,进一步推动“双通道”管理机制落地,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
四、确保国家目录按时执行
各市(区)要主动对接、积极指导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维护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确保自2022年1月1日起,《2021版国家目录》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正常结算。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按照《2021版国家目录》要求对照,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继续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工作,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附件:
1.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2.《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新增乙类药品及个人自付比例标准表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文件,现就我省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国家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2021年国家目录》。《2021年国家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各地要根据要求,做好《2021年国家目录》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2021年国家目录》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2021年国家目录》文件可至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
二、完善药品支付管理。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要求,结合基金的承受能力,完善目录内药品的支付政策,合理确定新增药品自付比例,其中国家谈判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设区市设定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须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限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做好省增补药品消化工作。根据国家完成省增补药品消化工作要求,2022年1月1日起,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补药品第二批消化名录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47号)要求,将省增补第二批消化药品调出医保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022年6月底前将剩余20%省增补药品全部调出。
四、扎实推进谈判药品落地。各地要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国谈药“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40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8号)要求,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用药需求,自《2021年国家目录》公布后的1月内,统筹召开药事会,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加快国谈药“双通道”政策落实落地,切实提升国谈药的供应保障水平。继续开展国谈药落地监测工作,按要求定期向省局反馈国谈药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实施动态调整,名单另行下发。现行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名录的药品,在《2021年国家目录》内其医保支付范围调整的,同步调整。
各地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谈药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积极推动药品目录落地执行。
五、确保及时落地实施。省级医保部门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将国谈药在省阳光药品采购平台挂网。国谈药协议期内上市的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可直接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省级医保部门及时做好全省统一药品目录数据库的维护更新和下发工作,并同步发送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各地要及时下载药品目录数据库,维护药品相关支付政策,抓紧完成信息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要指导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确保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21版药品目录数据库。
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其他人员参照此目录执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 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7 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各地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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