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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医保发〔2019〕71号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59

  • 发文字号: 泰医保发〔2019〕71号
  • 发文单位: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9-09-3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生效日期: 2019-09-3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医保局、各市(区)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税务局,市医保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区)在巩固前期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各市(区)应按照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的要求,做好两项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运行、征缴管理、监督管理、经办服务等工作,及时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确保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各市(区)应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税务、人社等部门应加强沟通,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供保障。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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