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
现将《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4日
市本级被征地农民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操作程序,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50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结合海陵区、医药高新区、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海陵区、医药高新区、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划分被征地农民年龄段的时点界定
以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划分时点;如没有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划分时点。
第三章办理流程
第四条 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填写《县(市、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汇总表》(附件)
新参保人员到所属社区(村)进行参保登记。已参保人员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为所有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进行身份标识为“被征地农民”。
第四章特殊情况处理
第五条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女性满55-60周岁(不含60周岁),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下列步骤操作:
1、满60周岁前按原办法继续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满60周岁时本人凭征地保障相关手续,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申请办理退保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将该人员进行人员退保并归档;
3、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正常参保;
4、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14]3号)的规定为被征地农民缴费,缴费金额为征地时市区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倍;
5、满60周岁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第六条征地时未满60周岁,办理参保手续时已满60周岁的,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已领待遇的:
1、本人凭征地保障相关手续,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申请办理退保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将该人员进行人员退保并归档;
2、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正常参保;
3、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14]3号)的规定为被征地农民缴费,缴费金额为征地时市区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倍;
4、满60周岁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二)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1、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正常参保;
2、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14]3号)的规定为被征地农民缴费,缴费金额为征地时市区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倍;
3、满60周岁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第七条 征地时未满60周岁,办理参保手续时未满60周岁的:
1、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正常参保;
2、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14]3号)的规定为被征地农民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不超过15年,每年最低缴费标准按照征地时市区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倍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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