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2017年1月1日(含)后死亡的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均可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1200元,丧葬补助金由市财政承担。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泰州-基本养老保险
泰州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