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年一次性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及600元以上缴费档次(100元的整数倍),最高缴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8000元。其中200元的缴费档次,只适用于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重度残疾等四类困难群体,由市政府代其缴纳,取消原100元的参保补贴。
市政府对参保人员的当年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不含补缴)。选择300元和4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至9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选择1000元至29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选择3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50元。为鼓励上述四类困难群体多缴长缴,个人缴纳3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居民收入、物价水平、财政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在省定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每人每月5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对65周岁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并且当年达到65周岁的人员,从次年1月1日起,增发高龄人员养老待遇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由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兴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日
泰州-基本养老保险
泰州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