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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征收延长期内缴费的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安阳市医疗保障局 安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9-12-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 生效日期: 2019-12-3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16〕133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

为保障广大群众基本医保需求,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征收期限。在征收延长期内缴纳医保费的,在缴费之日起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019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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