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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生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安阳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1-0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 生效日期: 2020-01-0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1号)第五十五条关于新生儿医疗待遇规定,现将新生儿待遇享受期明确如下:

一、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母或父享受医保政策的,其待遇享受期与其母或父一致。

二、新生儿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其法定监护人凭新生儿户口本及父母一方医疗保险凭证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三、上年底出生的新生儿按规定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办理补缴手续的,待遇享受期为补交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0年1月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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