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6-06-3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 生效日期: 2016-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规范调整如下: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2016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安阳-基本医疗保险

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