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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公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宜春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4-10-1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 生效日期: 2024-10-1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城乡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因城施策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决定:对我市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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