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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讨论稿)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安阳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12-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23-12-28
  • 业务类型: 转移接续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豫医保办〔2023〕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按《安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安政办〔2004〕38号)规定接续和中断管理执行。

  二、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中断期不补收保费、不追溯报销。

  三、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按规定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职工医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年度内就业后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暂停职工医保后恢复居民医保待遇,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2023年12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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