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安人社〔2017〕10号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7

  • 发文字号: 安人社〔2017〕10号
  • 发文单位: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02-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 生效日期: 2017-03-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1999〕6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3月1日起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县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为400元,市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0元,转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医保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将为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

2017年2月20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安阳-基本医疗保险

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