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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人社发〔2020〕30号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烟人社发〔2020〕30号
  • 发文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0-12-1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生效日期: 2020-07-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7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20年7月1 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8元提高到142元,即每人每月提高24元。

在全面落实每人每月提高24元的省定提标标准基础上,各区市可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具体调整程序,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2018〕59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市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责任,不折不扣地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确保12月底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全面加强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工作,进一步提升基金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完整。同时,要强化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围绕贯彻落实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营造“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烟人社发〔2020〕30号).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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