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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人社发〔2021〕15号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烟人社发〔2021〕15号
  • 发文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1-07-1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生效日期: 2021-07-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1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7月1 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2元提高到15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8元。各区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本次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参保居民早缴费、长缴费、多缴费、不断保,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推进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烟人社发〔2021〕15号 ).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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