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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人社发〔2022〕15号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6

  • 发文字号: 烟人社发〔2022〕15号
  • 发文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2-09-1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生效日期: 2022-09-19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0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6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1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统筹中央、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予以落实。

本次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关心关怀,是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原则上应于2022年10月底前发放到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烟人社发〔2022〕15号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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