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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人社发〔2024〕1号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鲁人社发〔2023〕1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规范落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烟人社发〔2024〕1号
  • 发文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4-01-2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生效日期: 2024-01-2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各区市税务局,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市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落实、经办服务等各项工作。要深入学习、认真研究国家和省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系列政策规定,特别是学懂弄通吃透此次调整明确的二次差额缴费、省内归集及跨制度衔接、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注销登记处理、多享受待遇追回等重点内容,确保经办服务工作规范运行。要严格执行上级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引导激励参保居民稳定规范缴费,按时足额兑现缴费补贴和发放各项待遇,稳步实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归集和跨制度衔接,同时进一步规范加强基金管理和风险防控,及时妥善处理长期停发待遇及死亡多领冒领、重复享受待遇等突出问题,持续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我市已有规定与鲁人社发〔2023〕19号文件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24年1月29日

烟人社发〔2024〕1号 转发鲁人社发〔2023〕1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规范落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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