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烟人社办发〔2018〕66号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烟人社办发〔2018〕66号
  • 发文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8-05-2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生效日期: 2014-10-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发一次性退休补贴的工作人员范围,包含省部级以上劳模、独生子女父母、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等按改革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高原基本退休费(含增发退休费,下同)计发比例的人员。

二、计发办法

具体计算公式为: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其中,计发一次性退休补贴所依据的“本人退休时月基本工资”,包含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以及2014年9月时的警衔津贴等与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挂钩的项目;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对于此前已按月提高原基本退休费的,在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时应予扣除,并相应调减与原基本退休费挂钩的住房补贴标准。

三、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连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信息审核表》、独生子女证、劳模荣誉证书、教师荣誉证书、科技成果证书、表彰文件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在西藏工作过人员等特殊情况还需携带职工本人档案。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烟人社办发〔2018〕66号 附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表.doc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8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烟台-基本养老保险

烟台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烟台市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