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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发改社会〔2024〕316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人员落户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0

  • 发文字号: 成发改社会〔2024〕316号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2024-10-15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生效日期: 2024-10-1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公安部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保障已在本市购买合法产权住房人员共享城市建设成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实施合法产权住房人员落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二、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已交付使用)或二手住房的人员,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本人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符合投靠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三、办理要求

  (一)本通知规定的住房是指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二)申请材料

  产权人应本人到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信息查询记录;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备案合同;

  5.申请随迁的,提供关系佐证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法院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等;

  6.房屋产权为直系亲属共有的,一并提交确认户主的声明。

  (三)办理地点

  线下办理: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

  线上办理:“成都公安微户政”公众号可申请网上办理。

  四、特殊情形

  (一)未成年人单独购房,申请入户时至少有一位监护人同时迁移。

  (二)非直系亲属共有同一套产权住房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直系亲属范围:本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除抵押登记外,其他被限制登记的住房不能申请办理购房入户。

  五、工作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落户工作具体实施;

  市住建局负责对购买住房的信息核验确认;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统筹考虑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和服务保障。

  六、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与我市现行户籍政策并行实施,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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