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就业中心、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厦人社规〔2024〕2号)要求中支持企业吸纳在我市办理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名称
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政策依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厦人社规〔2024〕2号)
三、申报条件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对招收在我市办理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同一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含)以上的。
四、补贴标准
按照吸纳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就业人数,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办理方式及申报期限
网上申报、系统受理审核;企业可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4、7、10月)登录“厦门i就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每季度首月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各区在同月受理、确认申报数据。
六、注意事项
1、同一登记失业人员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同一登记失业人员被不同企业吸纳,按办理就业登记时间顺序,由第一家吸纳该人员的企业享受。
2、上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业务咨询电话:0592-5141681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592-3372995
厦门市劳动就业中心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