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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规〔2016〕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粤人社规〔2016〕9号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6-09-26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16-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更好地保障重度伤残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发放:

  (一)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27元伤残津贴;

  (二)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基础上,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77元伤残津贴。

  二、进一步完善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确定机制

  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元/月调整至2016年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以下简称“本市城镇低保标准”),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其中,本统筹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有两个或以上城镇低保标准的,按照最高的一个城镇低保标准确定。具体调整发放如下:

  (一)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在当年度正常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当年7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二)当年7月1日(含本日)至次年6月30日(含本日)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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