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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函〔2021〕317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粤人社函〔2021〕317号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1-11-25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21-12-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发布标准。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的重要决策。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需要在省确定的标准上进一步上调的地市,应将拟调整方案报省厅备案,并于公布后5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送省厅。

      二、做好宣传解读。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宣传。要做好最低工资保障政策解读,使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入园入厂入企,并指导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新的标准。对于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等新要求,要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促使企业自觉按规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做到按时足额支付,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密切关注新就业形态领域落实情况,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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