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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2〕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1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的通告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2〕第1号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2-01-1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22-01-1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在我省平稳落地,现明确我省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缴费比例15%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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