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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8-07-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生效日期: 2018-07-2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满足刚需家庭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贷款放款轮候制,转为正常放款。批准的贷款申请待取得贷款担保证明或所购房屋办理完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放款。

二、取消贷款申请人单方缴存公积金计算还贷能力时其配偶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规定。贷款申请人配偶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按上一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入其家庭收入,综合考虑其家庭还贷能力。

三、取消个人自愿缴存人员最高贷款额度单方缴存30万,夫妻双方缴存40万的规定,与其他缴存人员享有一样的贷款额度。即,夫妻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以上政策调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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