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已经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以转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2012年2月23日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维护企业职工依法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益,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现就加快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下简称建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进建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制是贯彻执行国家法规政策的必然要求。《条例》和《办法》都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是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定义务,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自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制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形成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个人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职工通过自身资金积累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提高购房支付能力,改善住房条件。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职工安居乐业的重要社会保障。
3、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制是我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迫切需要。我市自1993年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行政推动,目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非公有制企业建制比例依然偏低。到2011年底,全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仅有1011家,占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公有制企业总数的28%,占全市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总数的3%。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覆盖任重道远,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推进建制工作力度。
二、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步伐
4、工作思路: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主导作用,采取宣传发动、行政推动和执法促动相结合的方法,因地制宜,科学谋划,突出重点,逐步发展,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建制率。
5、发展目标:建制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公有制企业。争取用三年的时间,使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率达到70%以上。
三、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6、扩大宣传的广度。市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种媒体,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建制工作列入宣传报道的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和推进建制措施的宣传,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建制工作的跟踪报道,营造推进建制的良好舆论氛围。
7、增强宣传的针对性。要区别不同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对未建制企业,重点加强履行建制义务的法规宣传,增强企业建制的主动性。对企业职工,重点加强住房公积金权益的宣传,增强职工维权意识。对地方政府,重点加强工作成效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宣传,争取政府对建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支持。
8、发现宣传建制典型。要在全市范围内定期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诚信缴存企业评选活动,激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缴存。要加强对拒不建制非公有制企业的曝光,并将违法行为作为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市、县新闻媒体要配合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制工作,加强对正反典型的报道。
四、把握政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调动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的积极性
9、在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灵活确定缴存比例和基数。非公有制企业可在法定缴存比例范围内,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5%、最低不低于5%;个人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0%、最低不低于5%。缴存基数为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也可按当月实发工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存的企业,职工可免缴个人缴存部分。
10、因企制宜确定缴存对象范围。对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至全体职工。实行劳动人事关系代理或劳务派遣制职工,由代理或派遣机构负责缴存。
11、规范暂缓建制审批手续。企业确因经济困难不能建制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凭会议决议,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暂缓建制审批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及时建制。
五、加强领导,形成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制工作的强大合力
12、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建制工作,把其作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着力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协调相关部门合力推进这项工作。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要经常过问建制工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建制工作。要将非公有制企业建制列入县(市、区)政府民生工作目标,分解到相关部门,督导落实。
1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制中要发挥主力军作用。每年都要列出建制推进计划,确定重点工作对象,加大工作力度。要加强执法科室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具备条件、经过反复工作拒不建制的企业,要依据《条例》和《办法》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给予行政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企业建制。
1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年检、变更或撤销其机构代码证书时,要按照《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建保[2008]33号)文件要求,向企业办理人员主动提示并征询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情况,并将征询结果记录,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提供帮助。
15、财政、税务、工商、人社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沧州-住房公积金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