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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泸州市职工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0-06-2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生效日期: 2020-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泸州市职工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泸州市职工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方便缴存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余额尚未结清的职工(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委托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下简称委托按年提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委托按年提取,是指符合条件的职工(以下简称委托方)与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通过签订《泸州市职工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的方式,委托受托方每年一次从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约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给委托方的行为。

第二章  委托协议的签订

第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签订委托协议:

(一)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仅有一个正常状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正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贷期限还有一年以上(含12个月);

(三)信用良好,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未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等不良信用管理。

第五条 签约程序

(一)委托方到受托方任意网点办理申请签约手续。

(二)办理材料:委托方仅为借款人的,借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有效银行卡原件;委托方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有效银行卡原件;委托配偶方或单位专管员代办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双方签字确认的《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三)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章  委托协议的执行

第六条 委托协议签订后,受托方从约定的首个提取执行年月起在每年相同月份发起协议执行,每年一次从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其近12个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下同)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方收款银行账户。

第七条 委托协议约定的首个提取执行年月是指协议约定的每年一次提取时间中的第一个提取年月。首个提取执行年月应同时满足正常还贷满12个月和距最近一次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发生月份间隔满12个月两个条件,且只能是委托协议签订之月的次月及满足条件的以后年月。

第八条  提取操作方式

(一)委托方仅为借款人的,提取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中提取,账户可用余额小于前12个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的,按实际可用余额提取,不足部分以后年月不予补提;

(二)委托方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提取月优先从委托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中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小于前12个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的,剩余部分从借款人配偶账户可用余额中提取;若委托方两人账户可用余额之和小于其前12个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的,按两人实际可用余额提取,不足部分以后年月不予补提。

(三)委托方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向受托方提供的还款明细为准,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不足百元的向下取整。

第四章  委托协议的变更及终止

第九条 委托协议变更

(一)委托协议履行期间,委托方联系电话、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下一个提取执行年月前向受托方申请办理委托协议变更手续,正在执行提取的委托协议,提取执行结束前不得变更。

(二)办理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委托协议变更申请表原件。变更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收款银行卡原件;委托配偶方或单位专管员代办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双方签字确认的《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三)受托方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委托协议变更手续。

第十条 委托协议终止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已经签订的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1、委托方任何一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的(含转出泸州市行政区域);

2、委托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完成最后一次提取执行的;

3、委托方任何一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等不良信用管理的;

4、因相关政策调整,导致受托方无法履约的其他情形。

(二)委托协议履行期间,委托方因关联信息变更(如离婚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或债权发生变更等)和其他原因需终止委托协议的,须在下一个提取执行年月前向受托方申请办理委托协议终止手续。委托协议终止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签订新的委托协议。正在执行提取的委托协议,提取执行结束前不得终止。

1、办理材料:委托协议由借款人单独签订的,提供本人身份证、《终止协议申请书》原件;委托协议由借款人及其配偶签订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终止协议申请书》原件。委托配偶方或单位专管员代办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双方签字确认的《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2、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委托协议终止手续。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委托协议只能约定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就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委托按年提取。已签订委托协议的,不再支持本市任何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委托协议约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签订委托协议的职工,不得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贷款的,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不得签约。

第十二条 委托协议签订后,委托方在本市发生工作变动的,须在下一个提取执行年月前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个人账户发生转移时委托协议约定的原个人账户随即转移到新个人账户。正在执行提取的委托协议,提取执行结束前不得转移个人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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