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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民发〔2024〕2号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朝阳区关于加强特殊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朝民发〔2024〕2号
  • 发文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朝阳区
  • 发文日期: 2024-04-01
  • 类别: 地方性法规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24-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朝阳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满足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为全区特殊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保障,全面建成覆盖广泛、责权清晰、内容丰富、质量可靠、持续发展的朝阳特色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朝阳基本养老服务专业化、精准化、品质化、亲情化,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保障对象

本实施办法中所涉及的特殊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四类人员:

(一)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供养人员。

(二)年满 60周岁及以上,重度失能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人员。

重度失能包括经能力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或残疾等级为含有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

(三)年满 8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人员;

(四)年满 10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下简称“百岁老年人”)。

三、保障内容及标准

(一)津贴补贴支持

1.为(一)(二)类老年人提供2项支持:

(1)生日祝福金。每年生日当月,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人发放 200元生日祝福金。

(2)重阳慰问金。每年重阳节期间,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人发放重阳节慰问金 200元。

2.为(四)类百岁老年人提供 5 项支持:

(1)长寿祝福金。对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年满百岁当

年给予每人一次性长寿祝福金 2000元。(2)高龄津贴。在市百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200元,朝阳百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00元,且随市级政策标准自然调整,区级提高的补贴额度不变。

(3)生日宴补贴。鼓励为百岁老年人举办生日宴,每年根据生日宴实际举行情况,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日宴补贴 2000元。(4)重阳慰问金。每年重阳节期间,为百岁老年人每人发放重阳节慰问金1000元。

(5)“最美夕阳红·朝阳寿星”评选。每年重阳节期间,采取社会公开投票方式开展“最美夕阳红·朝阳寿星”评选活动评选出男、女寿星各1名,颁发证书、证章,并给予每人奖金

3000元。3.生日祝福金与生日宴补贴不重复享受;重阳慰问金不重复享受。

(二)照护服务

委托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方式,为居住在本区、确有需要的(二)(三)(四)类老年人,提供助医、助浴、助洁等签约式照护服务。照护服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 450元,其中,助医 200 元、助浴 150 元、助洁 100元。具体服务内容如下:1.助医服务。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病床、送药、巡访、e网进家庭等医疗服务;鼓励其他签约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陪同就医、陪伴治疗、代购代开药品、辅助检测等非专业医疗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 30 分钟。

2.助洁服务。签约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洗漱、理发、剃须、剪指(趾)甲等身体助洁,家庭保洁、衣物洗涤、物品整理等居家助洁,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 30 分钟。3.助浴服务。签约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门助浴、协助前往老年人助浴点进行身体清洁等,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 30 分钟

(三)关爱服务

按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扶持办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导引》要求,依托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照料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扶持补贴的方式,为居住在本区的(一)(二)(三)(四)类老年人,免费提供巡视探访、呼叫等关爱服务。

1.巡视探访。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开展普遍巡视和重点探访,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照护服务、电话关怀、入户访视、生活陪伴、精神慰藉、政策宣传等服务,了解需求,排忧解难。

2.呼叫服务。为符合条件的特殊老年人优先免费安装“一键呼”智能服务终端、提供相关服务。其他人群可自愿申请安装,费用自理。

3.其他服务。鼓励街乡发挥属地优势、挖掘辖区潜能,探索个性化服务,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丰富个性化服务内容,满足辖区内老年人复杂多样的实际需求。服务范围可扩大到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临时无人照护等老年人群体,建立人员服务台账(见附件1),充分利用临时救助、慈善等相关政策和资金,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保障。

四、实施程序

(一)津贴补贴支持

1.生日祝福金。由户籍所在街乡每月初审核确认当月过生日老人名单,报区民政局审批,每月15日前利用资金统发平台通过金融机构转账至老年人银行账户中。

2.重阳慰问金。每年重阳节前,根据区民政局通知要求,由户籍所在街乡审核确认发放名单,报区民政局审批,重阳节前利用资金统发平台,通过金融机构转账至老年人银行账户中。

3.百岁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街乡每月审核确认百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名单,报区民政局审批,每月15日前利用资金统发平台,通过金融机构转账至老年人银行账户中。

4.长寿祝福金和生日宴补贴。由本人或其监护人于生日当日起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乡提出申请,填写《百岁老年人优待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街乡审核确认后,按季度汇总报区民政局审批,利用资金统发平台,通过金融机构转账至老年人银行账户中。

5.“最美夕阳红·朝阳寿星”评选,每年重阳节前,按照区民政局通知要求,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街乡提供相关参评材料,参加社会公开投票评选,获奖者发放证书、证章,奖金利用资金统发平台,通过金融机构转账至老年人银行账户中。

(二)照护服务

每年预算测算期间,各街乡可根据属地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测算资金需求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负责汇总统筹,纳入区级照护服务项目资金预算安排。

各街乡作为开展照护服务的责任主体,要精准掌握属地照护服务对象人数、服务类别、刚性需求等底数;依据《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扶持办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导引》要求,在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中,按照公开择优、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服务项目承接单位,签订项目服务协议(见附件 3),明确服务对象名单、人数类别、照护内容、服务方式、计费标准以及各自的责、权、利关系等。服务对象名单、项目承接单位(见附件 4、5)及项目服务协议需报区民政局备案后,方可开展照护服务,享受服务补贴。项目承接单位新增、停止、变更要及时向区民政局备案。要加强对项目统筹管理,摸清需求底数,明确服务内容,监督承接单位,提供精准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从自身实际出发,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的上门服务。

各项目承接单位依据项目服务协议,为辖区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品质化、亲情化的助医、助洁、助浴等照护服务,接受第三方监管。

照护服务要遵循“机构服务、街乡确认、审计监管、结算拨付”的流程。各项目承接单位每季度服务情况,经街乡确认后,由区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依据备案情况、协议内容等对照护服务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管;区民政局每季度依据审计监管报告,拨付照护服务补助经费。

(三)关爱服务

关爱服务依托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对特殊老年人等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开展关爱服务。有意愿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自愿申请,与居住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照料中心等签约实施。

1.巡视探访。按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导引》执行。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大力结合助医、助洁、助浴等照护服务同步开展。

2.呼叫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携带户口本或身份证及相关资质证件,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填写入网登记表申请,由专业服务商负责安装调试。具体申请安装程序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资金保障。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所需资金统一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发放程序。津贴补贴发放,要严格落实社区审查核实、街乡审核把关、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所有资金均由资金统发平台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申请人确认的银行账户内。

(三)实施动态管理。各街乡要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对特殊老年人给予特别关注,定期巡访、每季复核,及时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津贴补贴领取情况及老年人现实需求,主动帮助老年人排忧解难。对出现户籍迁出、失联去世等情况的,要及时注销停发,对于多发的资金,要及时追缴返还。

(四)加强宣传推广。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宣传材料、致老人一封信、告知书等形式,让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政策家喻户晓,确保老人及时申请、按时享受。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工作的典型经验,充分调动各类社会资源,建立养老服务商推荐目录,为辖区居家特殊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满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

(五)强化绩效监督。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养老服务开展专项监督指导,加大对特殊老年人保障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追回相关资金。

六、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朝阳区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朝民发〔2015]9号)《朝阳区关于在特殊老年人中开展“五个一”服务的实施办法》(朝民发〔2015]29号)、《关于实施居家养老“四进”服务工作的通知》(朝民发〔2017〕37号)、《北京市朝阳区百岁老年人优待服务实施办法》(朝民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朝阳区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台账

2.百岁老年人优待补贴申请审批表

3.特殊老年人照护服务合作协议(参考范本)

4.朝阳区特殊老年人照护服务人员信息统计表

5.朝阳区特殊老年人照护服务承接商备案统计表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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