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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公积〔2017〕138号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1

  • 发文字号: 泸市公积〔2017〕138号
  • 发文单位: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11-0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现对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委托其配偶代办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签字时的照片、结婚证或民政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二)职工委托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的,应提供委托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三)职工委托其配偶以外的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经法定机构公证的注明具体授权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公证书。
   二、受托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除提供此项业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三、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仅限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大厅面柜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通过网络渠道办理,且留存全套经代办人签字的纸质材料归档。
   四、受托人持虚假代办证明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委托人参与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将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2日


   附件: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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