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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10-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生效日期: 2022-10-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减轻缴存职工还贷压力,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从2022年11月1日起,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将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办理本市商业贷款且贷款余额尚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办理商业贷款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二、办理流程

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公积金中心根据协议约定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满足执行条件下,每月一次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中提取约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到协议约定的职工本人收款银行账户。

三、办理渠道

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实行全城通办,职工可选择公积金中心任一业务网点办理。同一贷款申请人共同签约的,须选择同一网点一次性完成签约登记手续。

四、办理材料

(一)主借款人单独办理:本人身份证、有效银行卡、住房贷(借)款合同。

(二)主借款人与配偶办理: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各自名下有效银行卡、住房贷(借)款合同。

(三)主借款人与非配偶共同借款人办理:双方身份证、双方各自名下有效银行卡、住房贷(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

五、温馨提示

(一)目前仅开通本市工行、农行、中行的商业贷款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同步开通以上三家银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二)不符合提取条件、提取范围等提取政策的,均不支持办理委托按月提取。

(三)为确保职工个人征信不受影响,借款人在每期还款日前,务必自行确认签约还款卡余额充足,确保签约银行能够及时、足额扣收贷款本息。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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