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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0-06-2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有关规定,结合2019年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现将调整后的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执行标准

2020年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执行标准

2020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19年的月平均工资。2020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重新调整。

职工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695元;缴存基数下限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44号)规定执行,即: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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