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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公积〔2020〕12号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缴存提取支持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9

  • 发文字号: 泸市公积〔2020〕12号
  • 发文单位: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03-0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生效日期: 2020-03-0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疫情期间缴存、提取公积金的权益,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实际情况,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缴存提取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缴存单位延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受疫情影响,缴存单位暂不能按时办理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的,可延期缴存,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存单位及时按规定足额补缴并恢复正常缴交的,视为正常缴存。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允许困难单位降比、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比、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恢复正常缴交。

三、延长提取申请有效期。缴存职工办理购房、还贷等提取时,涉及购房合同网签时间、发票开具时间、房屋证件办证时间、贷款结清时间等相关提取材料有效期在疫情管控期间的,职工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申请提取的,其提取申请有效期均可延长,最长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同时,因疫情防控延期申请住房还贷按年提取的,提取金额为12个月正常还贷金额加上延期办理可提金额的合计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结束。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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