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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1-04-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生效日期: 2021-04-1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我市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完善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支持缴存职工及配偶使用纯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改善性住房(第二套住房)提取购房首付款。

(二)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三)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相应楼栋现场施工形象进度达到1/5的,预抵押到位后轮候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补充规定

(一)对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频繁交易两次及以上者(以契税缴纳时间或不动产登记时间核定),涉嫌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后续产权人须持证12个月及以上方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二)严厉打击利用“房屋交易”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对疑似利用“房屋交易”套取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暂停提取并对提取申请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约谈以及采取必需的措施。凡发现购房提取公积金后且在一年以内将所购住房予以“网签撤销”或“再次交易”出售者,公积金中心应作深入调查,若情况属实将其所提取的公积金如数追回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公积金使用时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

四、取消“在职期间被判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种类,归并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后仍无新单位接收”提取业务种类。

本政策调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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